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诊疗活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