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五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

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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