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章 诊疗许可第十五条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