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诊疗许可

第十条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未取得相应许可的,不得使用“动物诊所”或者“动物医院”的名称。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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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