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 (二)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畜禽无害化处理、粪污排放处理等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 (三)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保护畜禽遗传资源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四)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 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牛、马、驴、骆驼:母畜150头(匹、峰)以上,公畜12头(匹、峰)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羊:母羊250只以上,公羊25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鸡:母鸡300只以上;公鸡不少于30个家系。 鸭、鹅:母禽200只以上;公禽不少于30个家系。 兔:母兔300只以上,公兔60只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犬:母犬30条以上,公犬不少于10条。 蜂:60箱以上。 抢救性保护品种及其他品种的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由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规定。 (五)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