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资格: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 (三)擅自变更地址或者保护内容的,或者擅自变更名称、性质等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的; (四)连续两年不提交工作报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