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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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