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工作报告报送全国畜牧总站。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群体规模数量; (二)主要性状的变化情况; (三)保护与选育的主要工作; (四)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