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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