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二条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经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其名称、地址、性质或者保护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重新申请。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