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和基因库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 (三)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建立和确定程序
申请国家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保护区、基因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级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说明资料; (三)系谱、选育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 (四)保种场和活体保种的基因库还应当提交《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