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客户应当在了解产品,听取金融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审慎决策,并承担风险。 金融机构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的风险及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