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违反本办法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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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