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四十条

销售财产保险产品、一年期以下人身保险产品的,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按需收集投保人、保险标的等相关信息。 团体保险可以免于开展投保人需求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涉及可能导致本金损失产品的团体保险,应当对拟交纳保费的自然人开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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