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审慎履职,对所销售或者交易的产品承担适当性管理主体责任,将适当的产品通过适当的渠道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客户。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