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三十九条

金融机构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变额型等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人身保险产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在取得投保人签名确认的投保声明后方可承保: (一)趸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四倍; (二)年期交保费超过投保人家庭年收入的百分之二十; (三)保费交费年限与投保人年龄数字之和达到或者超过七十五; (四)保费额度大于或者等于投保人保费预算的百分之一百五十。 在投保声明中,投保人应当表明投保时了解保险产品情况,并自愿承担保单利益不确定的风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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