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三十八条

保险合同订立前,金融机构判断投保人与保险产品不具备适当性的,应当建议投保人终止投保。 投保人不接受终止投保建议,仍然要求订立保险合同的,金融机构应当充分说明有关风险,并书面确认是投保人基于充分了解产品信息后的自主选择。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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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