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时,应当根据产品特征,使用便于接受和理解的方式向投保人告知以下信息: (一)产品的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交费期限、赔偿限额、索赔程序、保单现金价值、续保条件、减轻或者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等; (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保费损失或者保单利益不及预期的事项; (三)犹豫期及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 (四)退保可能遭受的损失; (五)需要投保人支付的保费总额、保单初始费用、保单管理费等各项费用; (六)本办法规定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七)其他应当告知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