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二)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三)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二)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三)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