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保险产品特征,了解投保人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等基本信息; (二)保险保障需求、产品期限需求、已购买补偿损失为目的的同类险种的情况等信息; (三)收入、资产等反映保费承担能力的信息; (四)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应当了解的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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