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第三十二条金融机构销售保险产品的,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对保险产品进行分类分级: (一)保险产品类型; (二)产品保障责任; (三)保单利益是否确定; (四)其他因素。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