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销售私募产品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制度明确私募产品投资者认定标准,以有效方式对投资者资产规模、收入水平、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评估,并以非公开方式销售。不得通过拆分产品份额或者收(受)益权等方式变相降低投资门槛,不得通过公共传播媒介、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官方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或者其他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私募产品。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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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