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发行或者销售、交易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且可能导致本金损失的投资型产品,以及保险产品,其适当性管理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开展银行间市场业务,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银行间市场的有关规定执行,销售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发行的投资型产品,按照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关于证券基金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监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