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二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是专业投资者: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业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 (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金融产品,信托公司管理的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金融机构向专业投资者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可以视情况简化或者免于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开展可回溯管理。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