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二十五条
金融机构销售投资型产品时,应当了解投资者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包括: (一)自然人的姓名、职业、年龄、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性质、资质、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收入来源及数额、资产、负债等反映财务状况的信息; (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经验等反映风险识别能力的信息; (四)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期望收益等反映投资需求和意愿的信息; (五)风险偏好、可承受的损失等反映风险承受能力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产品规则或者合同约定需要了解的信息。 当投资者为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投资者时,金融机构可以视情况收集其与适当性管理相关的必要信息。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