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二十四条

投资型产品风险评级工作应当由专门部门或者团队负责;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符合相关资质要求的第三方专业机构为其风险评级工作提供服务,金融机构承担其产品风险评级的最终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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