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适当性规则

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划分投资型产品风险等级时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投资方向、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资产的流动性; (二)到期时限、申购和赎回安排; (三)杠杆情况; (四)结构复杂性; (五)募集方式; (六)发行人等相关主体的信用状况; (七)同类产品的过往业绩、历史波动程度; (八)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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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