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制定机关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