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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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