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基本规则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 (二)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基金、信托、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 (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 (四)通过操纵业绩或者不当展示等方式误导或者诱导客户购买有关产品; (五)其他违反适当性要求,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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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