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运行维护管理

第十条

地下水监测站运行维护管理主要包括:监测井委托看护、监测井清淤洗井、监测井及辅助设施维修、监测仪器设备维修更换、监测数据采集传输与设备现场校测及监测站周围环境处理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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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水利部分)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