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