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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