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六条

进口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应当建立进口档案,载明其来源、贮存、运输等内容,并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不进入环境。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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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