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