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四条

在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申请时,符合同一公司、同一农业转基因生物条件的,可简化安全评价申请手续,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农业部首次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复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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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