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三条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请时,应当按照相关安全评价指南的要求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二)安全评价申报书(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V); (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已经允许作为相应用途并投放市场的证明文件; (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经过科学试验证明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无害的资料; (五)按要求提交农业转基因生物样品、对照样品及检测所需的试验材料、检测方法;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农业部收到申请后,应当组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进行安全评价,并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术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安全评价合格的,经农业部批准后,方可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