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第十二条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