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二条

境外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应当向农业部申请领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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