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