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用于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十一条

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生产应用前,应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方可依照有关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应的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手续。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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