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七条

第二章 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七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应当向审批机关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四)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等材料。 (五)办公场地证明; (六)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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