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第二章 节目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第六条

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三)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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