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第五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