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家鼓励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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