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管理、指导、监督全国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