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一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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