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禁止以任何方式涂改、租借、转让、出售和伪造《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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