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应严格按照许可证核准的制作经营范围开展业务活动。 广播电视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节目只能由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其它已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不得制作时政新闻及同类专题、专栏等广播电视节目。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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