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专门从事广播电视广告节目制作的机构,其设立及经营活动根据《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管理。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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