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九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后,持证机构申请延期的,如符合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且无违规纪录的,准予延期;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予延期。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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