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八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三)最近两年申领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复印件); (四)最近两年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制作完成的电视剧目录及相应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复印件)。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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