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七条

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两年内制作完成六部以上单本剧或三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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