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六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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