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第十六条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后的一周内将核发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