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五条

申领《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请机构须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申领登记表》; (三)广电总局题材规划立项批准文件复印件; (四)编剧授权书; (五)申请机构与制片人、导演、摄像、主要演员等主创人员和合作机构(投资机构)等签定的合同或合作意向书复印件。其中,如聘请境外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还需提供广电总局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或电视台、电影制片机构的相应资质证明; (七)持证机构制作资金落实相关材料。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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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