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四条

《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它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