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制定机关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