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第十二条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
- 制定机关
-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电视剧制作许可
电视剧由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和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制作,但须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