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
第八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 制定机关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任专职工作人员的简历和职业资格证明; (四)住所使用证明;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