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七条独立法条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七条设立外商投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依法到拟设立企业住所所在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